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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提高医院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加快转变,进一步提高医院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着力解决目前公立医院收不抵支、医院良性运营面临挑战等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了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概念内涵及任务要求,并强调,公立医院运营管理要坚持公益性、整体性、融合性、成本效率和适应性五项原则,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公立医院事业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引,推动核心业务工作与运营管理工作深度融合,提升运营管理效益和投入产出效率。         《指导意见》表示,构建运营管理组织体系,一是加强组织建设。强调医院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院运营管理工作,总会计师协助做好具体工作,各分管院领导对具体工作分工负责。医院应当成立运营管理委员会,明确负责运营管理的部门,并充实运营管理部门人员力量。二是理顺运营机制。强调医院内部应当强化决策机制,健全分工机制,细化落实机制、实化评价机制,构建反馈机制。三是完善制度体系。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决策机制、业务规范、运营流程等内容,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空间和设施设备、绩效、财务、资产、风险防控、信息化等各项管理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了运营管理的重点任务。一是明确管理范畴。包括: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务管理,加强资产管理,加强后勤管理,加强临床、医技、医辅科室运营指导,强化业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融合,强化运营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绩效考核,推进运营管理信息化建设。二是优化管理流程。包括:梳理运营流程,评价运营流程,优化运营流程,推进流程管理标准化和信息化。三是强化信息支撑。包括:建立运营管理系统和数据中心,实现资源全流程管理;促进互联互通,实现业务系统与运营系统融合;利用数据分析技术,构建运营数据仓库。四是提高决策质量。包括:建立决策分析体系,推进决策分析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强分析结果应用。         《指导意见》强调加大组织保障力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对所属管公立医院的运营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通过全面推进与试点推动相结合,指导公立医院落实运营管理各项要求;各公立医院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其他部门举办的公立医院参照此意见执行。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困难,确保运营管理工作有效实施。各医院要建立内部协调机制,主动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三是加强经验总结。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挖掘案例,总结经验并予以推广;各医院要提炼工作经验及时报告。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卫财务发〔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预算管理医院:         当前,公立医院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医教研防等业务活动、预算资金资产成本管理等经济活动、人财物技术等资源配置活动愈加复杂,经济运行压力逐渐加大,亟需坚持公益性方向,加快补齐内部运营管理短板和弱项,向精细化管理要效益。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有关要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推进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加快转变,进一步提高医院运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公立医院运营管理是以全面预算管理和业务流程管理为核心,以全成本管理和绩效管理为工具,对医院内部运营各环节的设计、计划、组织、实施、控制和评价等管理活动的总称,是对医院人、财、物、技术等核心资源进行科学配置、精细管理和有效使用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和方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是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医院高质量发展,落实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是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运行机制的内在要求;是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提升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核心业务供给效率的有力举措;是缓解公立医院经济运行压力,提升内部资源配置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益的重要手段。         (二)总体要求。以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公立医院事业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引,坚持公益性,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大力推动公立医院核心业务工作与运营管理工作深度融合,将现代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融入运营管理的各个领域、层级和环节,提升运营管理精细化水平;坚持高质量发展和内涵建设,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再造业务流程、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分析评价等管理手段,将运营管理转化为价值创造,有效提升运营管理效益和投入产出效率;重点关注各类业务活动内涵经济行为(即该项活动可以获取收入或耗费人财物等资源)的事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和风险监控制度措施,使之既符合业务管理规范化要求,又满足风险防控精准化需要。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均要持续加强运营管理工作,三级公立医院应作表率。         (三)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以公益性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社会效益和服务效能最大化。         2.整体性原则。立足全局制订年度运营管理计划,动员全员参与运营活动各环节,统筹全部需求,有效配置各类资源。         3.融合性原则。将运营管理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核心业务活动充分融合,促进业务活动衍生价值创造。         4.成本效率原则。权衡运营成本与运营效率,争取以合理的成本费用获取适宜的运营效率。         5.适应性原则。立足客观实际,构建适应公立医院自身发展特点的运营管理模式、架构和机制。         二、构建运营管理组织体系         (四)加强组织建设。         医院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院运营管理工作,总会计师协助做好具体工作,各分管院领导对具体工作分工负责。         医院应当成立运营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建立完善医院运营管理组织框架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医院运营管理年度工作目标、指标和计划,审议医院运营管理分析评价报告,对医院运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医院应当明确负责运营管理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研究起草运营管理工作制度、计划、分析评价报告等;提出完善运营管理流程、优化资源配置、绩效考核指标等意见建议;组织推动各项运营管理措施任务有效落实;组织开展运营效果分析评价,撰写运营效果分析报告等。         医院应当充实运营管理部门人员力量,配备具有财务、审计、人事、医疗、护理、物价、医保、信息化、工程技术等知识背景的人员担任运营管理员,切实承担好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积极推行运营助理员、价格协管员制度等,辅助协同临床业务科室加强科室内部运营和价格管理工作。         (五)理顺运营机制。医院内部应当建立科学决策、分工负责、协同落实、分析评价、沟通反馈的运营管理高效机制。         1.强化决策机制。凡运营管理工作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需经医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同意。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事项,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2.健全分工机制。明确运营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牵头部门、业务部门和行政后勤管理部门等在运营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分工。         3.细化落实机制。逐级分解细化运营管理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4.实化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运营监控、执行检查和分析评价,动态掌握和评价运营管理工作进展及实施效果。         5.构建反馈机制。将运营效果和评价结果及时在医院内部各个层面进行沟通反馈,实现横纵双向协作,院科两级协同发展。         (六)完善制度体系。医院应当结合运营目标和精细化管理需求,聚焦人、财、物、技等核心资源,聚焦医、教、研、防等核心业务,以资源配置、流程再造、绩效考核为导向,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明确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决策机制、业务规范、运营流程等内容,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空间和设施设备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防控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各项制度,有效保障运营管理规范化及高效协同运作,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明确运营管理重点任务         (七)明确管理范畴。         1.优化资源配置。依据医院建设规划和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人、财、物、技术、空间、设施等资源分类配置标准;加强资源调配与优化,促进各类资源动态匹配,提高内部资源配置对医、教、研、防等业务工作的协同服务能力。         2.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全面预算、成本核算、基建财务、经济合同、价格、医保结算等管理,为运营管理提供坚实基础;将事业发展目标任务、绩效考核业务指标和质量控制流程要求等融入财务管理,发挥财务管理服务、保障和管控作用;加强财务信息共享共用,为业务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3.加强资产管理。加强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物资用品、在建工程等资产管理,构建资产采购、领用、库存等全链条管理体系;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工作,强化资产使用效益的分析和追踪评价。         4.加强后勤管理。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加强水电气热、餐饮、环境卫生、建筑用房、安全保卫等后勤管理,优化服务流程,规范管理机制,强化能耗管控;探索智慧化“一站式”服务模式,持续改进后勤服务质量和效率。         5.加强临床、医技、医辅等业务科室运营指导。探索建立运营助理团队,常态化关注科室运营发展情况,有效指导医疗业务科室提升运营效益;强化教学、科研、预防、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制度管理和成本控制。         6.强化业务管理与经济管理相融合。强化预算、成本、绩效、内控管理意识,将经济管理各项要求融入医院核心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各环节,促进业务与资源管理深度融合;探索完善临床路径标准化,规范临床术语,促进医疗服务活动规范化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行为转化为经济行为的流程管控和内部监管。         7.强化运营风险防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管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风险研判、评估和防控机制;加强单位层面、财务层面、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设,实现医院经济事项全过程管控;建立医疗、价格、财务等管理部门联检联查日常监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规范化管理检查,避免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加强债务风险管理,严禁举债建设。         8.加强内部绩效考核。医院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内部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以及学科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考核运营管理实施效果;通过强化信息技术保证考核质量,并将考核结果与改善内部管理有机结合。         9.推进运营管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已发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加强医院内部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实物流、资金流、业务流、信息流四流合一;加强各个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确保各类数据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支撑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价、监控等利用;加强运营管理信息安全,完善信息保护技术措施和制度。         (八)优化管理流程。医院应当将运营活动各环节的人、财、物、技术通过流程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要以患者和临床为中心,以公益性和事业发展战略为导向,以精细化和提质增效为目标,综合运用系统思维统筹优化管理流程,实现流程管理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智能化。         1.梳理运营流程。按照业务活动规范和内在要求顺序,逐项绘制医院运营活动流程图;依据各项运营活动的制度依据、管理原则、质量要求、岗位职责、业务内容以及人财物技术等资源配置进行流程描述。同时,还要将内部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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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

六部门联合印发《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

2021-02--22 0
近期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相继发布《石家庄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吉林省新冠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注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疫情防控和临床救治中的独特作用,将“清肺排毒汤”作为密接隔离人员干预和新冠肺炎患者治疗首选方剂。         为确保“清肺排毒汤”的疗效,2020年5月12日我局专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及生产的特别说明》,强调“‘清肺排毒汤’应使用传统中药饮片调配,水煎煮使用,生石膏须先煎,共煎共煮程序必不可少”。近日,我局了解到部分中药企业使用单味中药配方颗粒调配“清肺排毒汤”供临床使用,在此再次强调:         一、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清肺排毒汤”应使用传统中药饮片调配,水煎煮使用,生石膏须先煎,共煎共煮程序必不可少。不得使用单味中药配方颗粒调配使用,以免降低疗效,贻误救治。         二、“清肺排毒汤”对新冠肺炎核心病机研判充分,配伍精妙,具有普适、速效、决胜的特点和优势。第一个疗程须按原方使用,第二个疗程可结合实际情况辨证加减。为确保药力精纯,不建议与别的药品(包括中成药)同时使用。         三、中药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药品生产。对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核准,擅自生产“清肺排毒汤”复方颗粒剂的中药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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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及生产的公告

2021-02--22 0
近期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相继发布《石家庄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吉林省新冠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注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疫情防控和临床救治中的独特作用,将“清肺排毒汤”作为密接隔离人员干预和新冠肺炎患者治疗首选方剂。         为确保“清肺排毒汤”的疗效,2020年5月12日我局专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及生产的特别说明》,强调“‘清肺排毒汤’应使用传统中药饮片调配,水煎煮使用,生石膏须先煎,共煎共煮程序必不可少”。近日,我局了解到部分中药企业使用单味中药配方颗粒调配“清肺排毒汤”供临床使用,在此再次强调:         一、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清肺排毒汤”应使用传统中药饮片调配,水煎煮使用,生石膏须先煎,共煎共煮程序必不可少。不得使用单味中药配方颗粒调配使用,以免降低疗效,贻误救治。         二、“清肺排毒汤”对新冠肺炎核心病机研判充分,配伍精妙,具有普适、速效、决胜的特点和优势。第一个疗程须按原方使用,第二个疗程可结合实际情况辨证加减。为确保药力精纯,不建议与别的药品(包括中成药)同时使用。         三、中药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药品生产。对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核准,擅自生产“清肺排毒汤”复方颗粒剂的中药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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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2021-02--22 0
2月19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明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指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等。         《条例》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5号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1月15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         第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医药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专家等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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